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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绝对不要给人做担保!(一个法院工作者的忠告)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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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《绝对不要给人做担保!(一个法院工作者的忠告)》

          
      
       一些银行(放高利贷)会跟借贷人合伙骗保,譬如,银行的业务员会带着借贷人一起到借贷朋友那里,请借贷人朋友担保,银行业务员会说,借贷人没有不良借贷信息,只要有朋友担保就可以借贷。往往一些朋友脱不开情面,就会签下自己名字,也写上借贷人债务责任与自己无关的文字等(以为万无一失了,打官司时,法院只认可银行签字单,不会认可借贷人与担保人之间的签字),借贷人会按照银行业务员的处置办法,将担保人带到银行履行相关手续,银行出具担保厚厚一大叠密密麻麻文字单(谁也看不完,看不懂,看不清),没有一个担保人能警醒地、仔细理解其中的陷阱!等打官司时候,担保人的“一般保证”就变成了“连带保证”,甚至1年借款就变成了2年甚至多年借贷(借贷30万元的,2年变成了50万元)。此刻,担保人捡砖打天啊,借贷人不还款,又没有任何抵押物时,银行就会起诉担保人,法院依据《担保法》配合银行,用担保人财产(存款、住房,包括家庭共同财产,可以封查房产,只留日常生活用品都行)偿还贷款。因为担保人的财产线索(如工资账户等)能较方便地被执行。
     

    作为银行,他们只有把钱放贷出去,才能获得最大利益。借贷人有了担保人,银行就有了赢利的保障。很多担保人,为朋友贷款签下自己名字担保,借贷人无力偿还,而被银行起诉,要求担保人偿还,担保人是个人行为,最后把家人全部连带上。因为《担保法》最卑鄙的是,如果有2人以上的担保人,法院就让最有偿还能力担保人(担保人在银行的存款,银行全部了如指掌)全部偿还借款。还款的担保人可以打官司追缴借贷人和其他担保人的债务(让他们之间互斗、这样的“斗牛”屠宰血腥场面,一些担保人成了冤鬼。法律维护银行利益而不是无辜担保人利益,请问如此弱肉强食的流氓规则,哪里符合法治社会,人人平等的道德规范。)。这样的无耻偿还法,在社会会造成恶性循环,无数做善事为朋友担保的傻币,就会导致妻离子散、家破人亡的大有人在,有谁能替他们伸冤和主持公道呢?当一部法律不健全时,所谓的“依法办事”就是为不法之徒和无耻机构提供了罪恶土壤。

    好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了,习主席说要“依法治国”,那么这些法律中存在漏洞,不平等的条款,一定要及时修正或者废除!我们的法律是要维护正义,弘扬社会正气,不要让做好事,行善事的不得善终。中国法律和法规更加不能为了少数集团和少数人利益而制定。银行借贷利滚利,缺乏监督机制,担保人成了替死鬼。(担保人,指定是公职人员,教师或者企业法人或者有财产的人等。冤有头,债有主,这样的法律规定,银行有了多个债主,不愁放高利贷不盈利了)。如果《担保法》依然不改,银行依然采取骗保手段,请一定记住,在中国“诚信”“乐于助人”只能是死路一条!要担保的对象不是你亲爹娘和儿女,请你千万不要去学“雷锋”做担保人傻币(埋下了一颗定时炸弹),不但害了自己也害了家人。在这个法制残缺的时代,不要去害人,也不要被人害,这就是残酷的现实。(读者读《绝对不要给人做担保》感想 2014年11月22日)


    正文:
    一、作为一个法院书记员,我这些年来见过不少因做担保而吃官司、赔钱的人,而且有越来越多的趋向。虽然“担保=人呆”人人皆知,但事实上这种事年年在发生、年年有人“中招”,因而我觉得有必要向大家普及一些担保和防范的有关知识。我之所以把这个贴在天涯社区版块,是因为公职人员是做担保的重要人群,确切地说是因做担保而受损失的重要人群(有的还是党政领导干部)以及靠工资吃饭的工薪族,最有必要增强相关意识。

    二、每当出现担保人当“冤大头”的消息时,有关方面往往以“做担保须谨慎”之类的话作评价;我的意见是:绝对不要给人做担保!签下这个字就等于卖掉自己的权利、尊严和自由!《担保法》本身就不是一部善法!  

    三、在我国的法律中,《担保法》是个不很起眼的“灰色”区域。说它“灰色”,不接触到这一块的人不了解,也不会想去了解;而官方也从来没有向公众普及、解释。所以当担保人在贷款出现问题、被责令替债务人还款时冤枉地说“我又没花到一分钱,凭什么让我还?”而我认为,只要对《担保法》足够了解的人,就不会去当担保人!下面让我来对《担保法》有关规定作一粗略的解读:  第七条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、其他组织或者公民,可以作保证人。(实际上我国民间对“担保”向来是反感的,有“不做中人不做保”的说法,请注意这里用了“保证人”而不是更大众化、更敏感的“担保人”,似乎有偷换概念、让人麻痹大意之嫌。有人误以为作为公共法律,不会无端地为难担保人;或者认为“保证人”主要是从道义上“见证”借款人的资质或品德,而不承担债务。实际上保证人就是要替还不上钱的债务人还钱的。而“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”者,一般操作中被指定为教师、公务员等公职人员,或者企业主或者企业)  

    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,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,承担保证责任。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,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,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,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。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,有权向债务人追偿,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。(理论上讲,担保可以有一般责任和连带责任,前者担保人承担约定的部分责任,后者则要无条件承担全部责任,而在实际中债权人为了维护自身利益,几乎都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。)  

    四、《担保法》还对抵押等方式作了规定。在实践中,能找到担保人的,贷款方几乎不会再找什么实物抵押,尤其是为了和银行“抢生意”的小额贷款公司或民间借贷,因为实物抵押估价、拍卖等较麻烦,而且未必能顺利拍卖变现,而且同时存在担保人、实物抵押的,出现纠纷后往往优先向担保人索要。因为担保人的财产线索(如工资账户等)能较方便地被执行。 
     

    五、从以上分析,我们可以得出结论:《担保法》实际上是对保证人的不平等条约!除了公开地维护债权人利益,看不到对保证人权益的事前维护(如免责条款)和对其从中获取任何利益的承认。债权人获得了利息,保证人得到了什么?该法唯一对担保人作出的支持就是“追偿”,而这无疑是马后炮,债主都要不到的债,担保人能轻易要到?据我的经验,就算法院支持担保人事后向欠债人追偿,成功例子也少之又少。相反,保证人承担的责任和风险大得吓人:既负责对借款人的初始风险评估;又要负责借款期间对债务人的监督、掌控;更要在债务出问题时替欠债人还钱,等于是全程保姆;而债权人无须投入任何监督成本,只须在出问题时能找到担保人还钱就行(实际上他们不计较谁还钱),他们在让担保人签字时更不会向他们声明风险,否则还做什么生意。信息不对称和监督能力不对等,造成了担保人权利与义务的严重倒挂(这也许是有关方面不对《担保法》作充分宣传、解释的原因,否则没有人愿意做担保人,这也是一种“囚徒困境”)。  五、有人认为担保人一般从担保债务中获得了好处,替欠债人赔钱也是活该。我从经办的案例中认为,大多数担保人是出于情面而给人做担保的,即使提到一些借款人好处,与其后出现问题遭受的赔偿损失相比,实在算不得什么,他们何苦冒这个险去占小便宜?就算担保人出于各种各样的动机,但他们给别人作担保、帮他们借钱的行为总是客观善意的吧?除非担保人与借款人合谋好了共同诈骗。又有人认为既然帮人做担保,就应该承担一切后果,我个人认为“担保”这一说法本质上就是荒唐的,要求某人为他人未来的行为承担责任,实在缺乏合理依据。也只有秦始皇时代的“连坐”刑法可以与此类比。法律是无情的,但无情不等于蛮不讲理,而“担保”恰恰体现了与“连坐”制、“保甲”制一脉相承的野蛮性。  

    六、我还要指出,从心理上讲,实际上要求别人帮他担保借钱的人基本都有坑人的潜意识!虽然不能说所有借款人一开始就不打算还钱,但既然《担保法》从客观上为欠债者向保证人转嫁责任和风险大开了方便之门,借钱者大可有恃无恐,借到了钱也不会万分慎重,而是抱着“还不上有担保人顶着”的想法,就像不肖子孙花爹娘钱一样不心疼!实际上,到处求人做担保的企业或个人,很可能经营已出现问题,他们往往装扮出实力雄厚、生意红火的假相,而让担保人放心签字,真的实力雄厚何必要借钱?

    七、每当看到受到追讨、起诉的担保人震惊、无奈和愤愤不平的眼神和对如今的人“没有诚信”进行谴责的时候,我作为法律工作者想到的却是《担保法》的不公平助推了道德风险。事实上,不止是《担保法》,当听到老百姓说“欠钱的是老大”、“法律是保护坏人的”、“扶人者会被诬陷”等话语,法律工作者感受到的应该是耻辱。目前我国的法律除了执法不严,最缺的是伦理,往往过于看重技术、看重眼前,而忽视了法律最根本的应该是“善法”,是为了维护公平正义,是为了推动社会良性发展。试想担保人权益持续受损,又有谁会再愿意当担保人,经济活动也无法健康发展,这难道是我们想要看到的结果?也许我们一时无法期望从立法上作出改变,作为老百姓,最现实的只能是自我保护,多了解点法律,尤其是其中与己相关的内容,不要掉进陷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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